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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法》培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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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介

噪声污染防治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近期进行了修订,去掉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二字,反映了法律内容的调整与更新。面对持续居高的环境噪声投诉,尤其是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及交通噪声,新法强调了政府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并倡导从城市规划、工业活动控制和社会生活噪声监管等源头入手,以实现噪声污染防治的目标。此外,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利用法律、政策和技术手段,旨在持续提升全国声环境质量,达成噪声污染防治的长远目标。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是什么?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主要源于当前环境噪声投诉居高不下,从2017年开始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噪声投诉始终位列前三,其中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增长最快,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的需求日益提高,使得噪声污染防治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  

 

当前噪声污染投诉的主要类型和特点是什么?  

当前噪声投诉量最大的是建筑施工噪声,占比46.1%,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增长最快,占比39.7%。道路交通噪声影响程度持续增长,尤其随着城市道路网络扩张和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交通噪声愈发严重。此外,社会活动噪声,特别是服务设施产生的固体结构噪声(如供暖、供水系统等)也开始引起广泛关注。  

 

交通噪声对环境及人群的具体影响有哪些?  

交通噪声不仅影响范围不断扩大,而且随着城市道路和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噪声污染愈发严重。数据显示,车辆速度加倍时,平均噪声可增加6到9分贝;车流量增加一倍,噪声增加三分贝。城市交通干线和快速路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影响,新建住宅区紧邻交通道路的现象增多,导致交通噪声暴露明显增加,甚至影响农村地区的环境质量。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方向是什么?  

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中,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并进行了细化,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出台了相关条例规定,环保、城管等部门对本辖区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以及航空器噪声等进行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街区、广场、公园等活动产生的噪声监管,公安部门也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噪声污染防治秩序。  

 

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如何从源头上加强控制?  

源头控制主要体现在立项阶段和城市规划时就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提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如,深圳出台了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适当规划城市设施,新建、改扩建等公共设施需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在填补监管空白方面,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居民区配套设施提出了补充规定,如上海规定新建小区应采取措施确保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等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此外,上海等地还建立了销售住宅公示制度,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在地的声环境质量状况,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对于夜间施工审批有何严格管理措施?  

严格夜间施工审批是防治噪声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一般情况下,夜间施工需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应进行夜间施工,除非特殊情况并经审批同意。许多省市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借鉴国际做法,对重要环境噪声源实施强制性声源发射和控制标准,并对造成污染的产品提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国际上如何通过城市规划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国际上重视城市土地和交通规划,通过合理规划区域规划、道路规划、交通规划等来有效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规划部门需合理规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城市高架路等设施的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和设计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在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重点和原则有哪些?  

修改重点包括明确职责、完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认定条件及执行困难、解决社会生活噪声监管缺乏有效手段等问题。原则上有强调人民至上,调整适用范围;提升制度效能,明确政府职责;治标治本相结合,加强源头防治;精准科学立法,强化分类施策;汇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共治;坚持依法治污,完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解决了噪声污染内涵的问题,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纳入噪声污染范畴。  

 

在新版本的定义中,为何要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纳入造成污染范畴?  

这个修改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即使排放的噪声未超过标准,但如果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也视为造成污染。  

 

新修订的法律在经济方面有哪些主要修改?  

新修订的法律扩展了工业噪声的定义,不再仅限于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而是涵盖了生产活动中所有噪声,包括城区内的车辆通行等产生的噪声,并且提高了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排放标准。  

 

新法在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要求有何变化?  

新法将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要求扩展至与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相关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城市区域,实现了全域覆盖。  

 

新法在机动车驾驶等行为管控措施方面有何新增内容?  

新法增加了对新增机动车驾驶等行为的一些管控措施,重新定义了污染经济,修改了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排放标准,扩展了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诸如“炸街”等声音相关的规定。  

 

新法如何提升政府责任和效能?  

新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此外,还增加了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对于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新法有何规定?对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新法有何要求?  

新法规定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允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噪声污染排放标准,但地方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新法要求此类地区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和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明确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现生活工程学质量自动检测以及夜间生活达标率提升的目标。  

 

新法中对于不同噪声污染源的责任部门是如何明确的?  

新法明确了不同噪声污染源的责任部门,如工业噪声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噪声则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责任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基层纯净性工作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社会造成污染防治、生活、政治纠纷处理及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中,由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情况复杂,通常由解放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并可能指定多个部门协同工作,但最终仍以解放人民政府的托底责任为主。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及检测评价部门是由谁来负责的?  

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噪声检测评价方法等制定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而产品造成的限值标准,则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例如空调室内噪声限制、电梯噪音限制等。此外,国家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指导目录和噪声污染严重的土地和设备淘汰限制目录。  

 

在源头防控方面,国家有哪些具体措施?  

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源头防控措施,包括区域新增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准入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对环境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进行评估和防控;将新增工业交通运输造成等相关规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合理规定防治要求,如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建设时明确噪声防控距离;推进污染防治标准及时建设,加强标准之间的协调衔接,并定期评估与修订;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在技术标准或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制;以及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计,推进自动化监测建设,强化分类实施精准科学治污。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哪些特别的管理要求?  

针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新增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时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的要求。同时,建设单位需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新增了交通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规范,运营维护单位需开展降噪检测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  

 

在新修订的造成法中,关于社会公治方面有哪些新增内容?  

新修订的造成法新增了汇聚合力推动社会公治的部分,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并在加强环境作风污染防治、教育和公共参与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同时鼓励开展创建移动小区、静音车间等活动,并要求各地在国家十四五污染防治行动中明确要求开展民政小区活动。  

 

新修订的造成法如何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新法新增了全社会应当增强造成污染防治意识的规定,提倡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培养家庭减少造成污染的良好习惯,从日常活动如交通工具使用、饲养宠物等方面避免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在自治法律规定方面,新修订的造成法有何调整?  

新法新增了自治法律规定,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污染防治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通过制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污染防治提出要求,并授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劝阻和调解社会生活中的噪声污染行为。  

 

对于造成污染防治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手段有哪些变化?  

新法坚持依法治国,建立了更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明确罚款额度、丰富了行政处罚手段(如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拆除、限停产整顿、暂停施工销售等),以及对拒不改正造成污染的行为增加了技术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土壤污染解决途径,新修订的造成法有何规定?  

新法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支持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申请调解处理赔偿责任和纠纷。这一变化旨在增加纠纷解决途径,但实际解决效果可能仍需通过司法途径。  

 

国家出台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请问其主要目标和内容是什么?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而制定的,旨在持续改善全国声环境质量。行动计划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通过实现一个目标(即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在2025年底达到85%以上),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即深化物流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控制和交通噪声治理,同时要求在今年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与评估工作,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以提高环境整治效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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