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长:48:04 视频格式:mp4 更新日期:2025-06-11
本次对话深刻强调了安全生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分析多个事故案例,指出了安全生产不仅是口号,更应具体落实到企业行动中,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对话中引用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务院安委会的15条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凸显了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的必要性。此外,讨论还涉及了安全生产刑责16宗罪,以警示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带来的严重刑事责任。整体而言,对话要求各方面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共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重视和具体要求。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安全生产月的核心任务是什么?
安全生产月的核心任务是排查重大隐患、开展应急演练以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外,还包括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抓实安全生产15条措施,强化宣传和整治,特别是推动企业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职尽责。
北京长丰医院火灾事故暴露了经营者无视法规和监管者的失职问题,29条生命的消逝是惨痛的教训。事故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法规执行不力和监管不到位,必须对此进行严肃追责,并以此为鉴,强化安全生产的落实与监管。
安全生产月主题如何从口号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落实安全生产月主题不能仅靠喊口号,而是需要真正行动起来,排查重大隐患、开展应急演练并切实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要求我们把功夫下在平时,将责任扛在肩上,通过具体的活动内容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实施。
如何理解并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安全生产15条措施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要深入学习和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并将其转化为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具体落实到六大要点,如强化红线意识、健全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监管改革创新、构建长效机制以及领导干部敢于担当等。安全生产15条措施是在近期一些地区发生重特大事故背景下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压实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主要内容涵盖了责任落实、隐患整治、严格执法、打非治违、提升应急能力等多个方面,强调了地方党委政府、监管部门以及企业主体的责任,并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追责规定。
在整治行动方面,重点是什么?
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各地各部门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并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治不认真且未列入清单的重大隐患应视为事故对待,并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追责。
如何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发改部门需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规划标准,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并由化工产业转移承接地省级政府列出重点项目清单,市县集中检查不达标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已运行的坚决整改,违规审批并造成事故的将终身追责。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有何管理措施?
应严厉查处这些违法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都要承担责任,资质管理要严格,发生事故时要追究资质方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何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需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监管。
打非治违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针对当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立即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并深挖严打背后保护伞,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如何强化精准执法?
省市县三级明确管辖范围,聚焦重点企业和事项,举一反三;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解决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利用信息化手段严防明停暗采,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建强市县两级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如何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举报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根据风险程度给予重奖。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执行事故直报制度,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如何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互相协助、相互尊重,协调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党委政府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总结,处理好红绿黄灯之间的关系。
15条措施的五个突出特点是什么?
五个突出特点是:突出责任落实、突出督查检查、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源头治理和突出严格执法。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性是什么?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15条措施反复强调其重要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七项职责,若未履行法定职责,将面临严重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撤职处分、罚款以及停产停业整顿等,并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禁业。
在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有哪些行为会被追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些严重问题时会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吊销其证照?
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未履行职责的行为会被追责,具体包括事故发生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逃匿;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被处降级、撤职,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罚款;若逃匿,则会被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当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180日内发生三次或一年内发生四次行政处罚情况,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吊销其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以确保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重要性及不合规的后果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将这笔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若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将面临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未构成犯罪则会面临撤职处分,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罚款;同时,无论是否发生事故,都需要限期改正并提供必需的资金。
哪些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矿山、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1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暂停或吊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资格,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到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要求及考核机构是什么?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特别强调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相关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哪些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也应纳入统一管理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管理要求是什么?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遵循的“三同时”原则是什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如何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以及违反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
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以识别和控制风险。违反安全评价、设计、施工、验收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重要性及不合规的后果是什么?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至关重要。若未按规定设置,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对单位处以更高罚款,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并可能造成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构成犯罪。
安全设备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第36条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环节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且需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以确保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记录必须签字确认,严禁关闭、破坏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篡改、隐瞒或销毁相关数据信息。对于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若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停产停业整顿或构成犯罪。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有哪些特殊的生产检验检测要求?
第37条指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如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生产时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制造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才能投入使用。相关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若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则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包括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及刑事责任追究。
国家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有哪些淘汰制度?
第38条建立了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国务院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并公布淘汰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淘汰目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被列入淘汰目录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一旦发现违规使用,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则会加重处罚,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并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废弃处置有哪些监管规定?
第39条强调,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且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据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采取安全措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停产停业整顿及刑事责任。
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和信息共享有何具体要求?
第4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应急措施,同时报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将导致更重的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构成犯罪。
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41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若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未按规定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导致更高额度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构成犯罪。
第42条指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应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场所出口和疏散通道必须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保持畅通且不得占用、锁闭或封堵。违反此规定,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更重处罚,包括更高额度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构成犯罪。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哪些要求?如何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43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未按此规定执行,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更高罚款、停产停业整顿,并可能构成犯罪。第43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使用有何规定?
第45条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若未提供或确保正确使用,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更高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构成犯罪。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问题时应如何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需及时处理并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此外,他们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时,应如何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相关刑责有哪些具体罪名及其适用情况?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若未签订协议或指定人员进行协调,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安全生产相关刑责涉及16宗罪,例如危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大责任事故罪则针对已经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罪名警示我们安全生产绝非小事,触犯刑法将面临牢狱之灾。
对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安全生产责任有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并需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若违反规定,将受到限期改正、罚款乃至吊销资质等处罚,若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履行哪些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擅离职守。这是其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若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如不立即组织抢救或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将受到降级、撤职处分,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处以拘留。
关于工伤社会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有何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未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更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