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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执法预告知系列服务活动之通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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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常州 行政执法

时长:1:35:40    视频格式:mp4    更新日期:2025-04-16

常州市执法预告知系列服务活动之通用课程简介:

本次直播课程由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主办,邀请了应急管理专家共同讨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关键内容,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及新一年中的必要性。课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管控等。特别指出,没有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将面临法律后果,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同时,强调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的重要性。课程还提到了双重预防机制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本次讨论,呼吁企业和员工共同维护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提高安全意识,有效实施安全培训,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企业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生命安全。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问:袁菊,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通用检查事项呢?  

答:通用检查事项是指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适用的一些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这些要求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管理,以及隐患排查、风险辨识管控双重预防机制,还有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出租发包管理等。  

 

问:那袁菊,你有没有碰到过企业主要负责人认定错误的情况?  

答:是的,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些企业为了减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会任命不具有最高管理权和决策权的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这在法律上是不合规的。  

 

问:院长能不能再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个岗位人员身上,并形成一套包括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内容在内的完整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所有员工共同努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且制定的责任制需与奖惩制度相对应,以保证其有效运行。  

 

问:如何保证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有效运行?  

答:首先,制定的责任制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避免职责不清或不切实际的情况;其次,要设定合理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挂钩,确保所有员工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下共同工作。  

 

问: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如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检查?  

答:执法人员会查看企业的组织架构图、人员花名册,对比是否所有岗位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核查责任制内容是否明确、权责一致;同时还会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否按规定培训考核,并审阅考核记录。  

 

问:如果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答:法律后果包括可能引发较多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负责人处2至5万元罚款,且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是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单位的重大生产性隐患。  

 

问:企业是否需要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答:是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都需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同类型的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  

 

问: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会关注哪些内容?  

答:执法人员会查看企业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是否经过相应考核和培训,并检查培训学时、内容、考核成绩以及培训档案记录是否齐全准确。  

 

问: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将处1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从业人员未经过培训考合格同样处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培训学时不足、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等也会受到相应处罚。  

 

问:在特种作业目录中,常见的有哪些种类?  

答: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以及像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的危险作业,还有化工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作业。  

 

问:电工作业具体分为哪几类?  

答:电工作业分为高压电工作业和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是指对10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维修改造、施工调试等工作;低压电工则针对1000伏以下的电气设备进行相关操作。取得高压电工证不能从事低压电工工作,反之亦然。  

 

问:焊工有哪些类别需要说明?  

答:焊工分为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比如焊条电弧焊、等离子切割、激光切割、激光等离子焊接、碳弧气刨和埋弧焊等。此外还有压力焊接作业,如电阻焊、摩擦焊、爆炸焊等;以及钎焊作业,例如烙铁钎焊,但烙铁钎焊不属于此作业范围。  

 

问:高处作业如何定义及应注意什么?  

答: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的可能引发坠落伤亡事故的作业。需要注意的是,基准面不一定是地面,而是可能为作业者可能坠落摔倒的平面。  

 

问: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什么样子,如何辨别其真伪?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卡片式,正面印有证件号、操作者姓名、照片、作业类别、作业项目、领证时间和有效期等信息,并带有防伪二维码。辨别证件真伪的方法是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输入证件号和姓名,如果有对应记录则为真实有效。  

 

问: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将面临10万以下罚款;使用假证的,个人处1至5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处1至3万元罚款。  

 

问:特种作业证由不同部门颁发,有何区别?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监局颁发的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检测、使用和报废,住建局颁发的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活动,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问:双重预防机制是什么含义?  

答:双重预防机制是指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两方面工作。其中,隐患排查治理是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整改和消除的过程,而安全风险管控则是对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和控制。  

 

问:如何处理发现的企业事故隐患?  

答: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会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企业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停业整改。企业需分析隐患原因,制定治理方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完成后申请评估并由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审查合格后恢复生产。  

 

问:风险辨识管控具体是指什么?  

答: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危险源以及事故发生的一种概率和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体。  

 

问:风险辨识管控有哪些具体要求?企业未做到风险辨识管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具体要求在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并且常州市应急局曾通过直播进行过详细讲解,企业需要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进行辨识和评估,确定或调整安全风险等级并落实管控措施。企业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进行辨识和评估、未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实的,将处10万以下罚款。  

 

问:是否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都一样?  

答:不同企业有不同的配备标准,高危企业根据从业人员总数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机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则按从业人员数量划分配备标准。  

 

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独立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配备人员将面临罚款。  

 

问:如何判断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  

答:符合标准包括配备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和质量标准(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要求),企业需辨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并据此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同时建立发放记录以证明按规定发放。  

 

问: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企业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仅会被处11到10万罚款,还会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员处1到3万罚款。  

 

问:企业是否需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答:是的,企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制,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和演练,否则将面临法律后果及罚款。  

 

问:对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等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答:这属于危险作业罪范畴,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不够成刑事责任,还将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5万以下罚款,并可能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处以相应罚款。  

 

问:发包和出租管理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出租或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若出租方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方,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外,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在企业出租和发包过程中,除了查看对方资质外,出租方和发包方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出租方和发包方还需要履行四项义务。首先,双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次,书面告知承包方和承租方出租场所以及发包项目中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第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最后,定期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若发现违法行为还需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问:这份厂房租赁安全协议书存在哪些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答:该协议书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没有明确约定甲方(出租方)和乙方(承租方)各自的职责,尤其是甲方的职责部分没有写明。此外,协议中还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甲方概不负责,这属于逃避责任和转嫁责任的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的要求。  

 

问:出租方、发包方如何理解“协调解决”的具体含义?  

答:协调解决的具体含义是指在承租方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需要改进设备设施的问题时,如果这些问题是承租方自身无法完成的,例如厂房房屋建筑安全加固、修复,或因生产需求需新签电源线等,出租方应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问:对于承租方和承包方的安全检查频次有何具体要求?  

答:虽然安全生产法没有具体规定检查频次,但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有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因此,可以理解为出租方、发包方至少每月要检查一次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问:承包方和承租方有哪些责任需要履行?未履行安全管理协议和协调管理工作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承包方和承租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承担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并服从发包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同时,在承包承租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发包方和出租方。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做好统一协调管理,按照江苏省条例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出租方、发包方可处以5000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0至1万元罚款。  

 

问: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答: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并且必须满足四个要素:一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预备性、收尾性过程中;二是有后果,表现为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三是意外事故,排除人为故意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  

 

问:在第一个案例中,高处坠落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答:这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5月份的新北区交通器材公司,采购员通过供应商常州索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联系了工程公司A公司进行空调检维修。但实际上,供应商业务员陈浏冒充了A公司业务员,骗取了采购员的报价,并以A公司名义联系暖通公司B进行现场查看并完成报价。6月份,B公司派遣员工陈某和廖某前往交通器材公司进行现场维修。陈某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攀爬雨棚,廖某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装备,最终导致陈某在下楼拿工具包时从二楼坠落身亡。  

 

问:这起事故存在哪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答:直接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环境不安全因素,即事故雨棚由单层彩钢瓦组成,不具备承重条件,且无防护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陈某安全意识薄弱,未接受高处作业培训也未取得相应资质,冒险爬上了雨棚。间接原因包括:交通器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的方式;对外来人员管理缺位,门卫登记后未能及时通知安全员或管理人员进行管控;以及公司对现场作业缺乏有效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未采取技术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问:对于这起事故,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答:根据调查报告,陈某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认识不到位,是直接责任者,但由于事故后果严重,不再追究其责任。交通器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此外,公司对外来人员管理不力,对现场作业缺乏安全监管,也应承担责任,并接受行政处罚。  

 

问:门卫或行政部门在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在这起事故中,门卫和行政部门的过错被认为是次要的。他们在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未能及时通知安全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和监控,但其过错不足以构成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在责任追究时未对其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问: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人员的责任?这起起重伤害事故中有哪些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答:根据事故情况,直接责任者是刘某瓦工班组的班组长,由于安全风险意识不足冒险穿越物料下方导致死亡,因此不追究其责任。间接责任者包括孙某(泵车驾驶员),他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按照规范操作泵车支腿和垫片使用,导致事故发生。此外,还有项目经理吴某和公司执行董事张某,他们分别负责现场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以及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最后,施工单位因其未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被区应急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直接原因是吊装平台和设备体系不稳定,作业人员冒险站在无护栏的托盘上进行作业,同时搬运工使用撬棍导致设备失稳滑落。间接原因包括吊装负责人杨某未制定吊装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吊装队缺乏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确保员工按照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问:如果一个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发包方在项目中也有过错责任,若在发包时未确认承包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具备相应资质,则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发包方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问:在调查一起事故时,会考虑哪些责任主体?  

答:在调查事故时,首先会查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来确定谁应对现场进行管理。例如,在这起机械伤害事故中,安全员首要任务是对现场进行监护,项目经理负责整个现场管理,而泵车驾驶员则需按照规定操作泵车,他们的行为将作为调查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判定其是否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即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对于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落实安全培训制度,企业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首先应培养员工的畏惧心理,使其充分认识到作业现场的危险并服从安全管理。明确规章制度,记录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和内容,并要求合理全面地进行安全培训。即使发生事故,良好的培训记录和合理的培训过程也能帮助企业减轻事故后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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