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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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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介

新版本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于2026年5月24日通过应急管理部令21号正式发布,自6月4日起,国家局通过宣贯视频会和答记者问等方式,强调新版标准的重要性及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深远影响。新版标准聚焦破解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修订,吸纳事故教训,增强了实用性和针对性。修订后共17条,明确了123项具体情形,相较于原标准减少了102种,提高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了标准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旨在通过解读加深理解,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改善。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新版判定标准修订的原则有哪些?  

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背景主要基于四个方面:一是聚焦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质量不高、整治效果不佳的问题;二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是积极回应基层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刻吸取典型煤矿事故教训,吸纳事故暴露出的新风险和问题。修订原则包括五个方面:首先,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7类情形进行修订,不凭空设定新的条款规定,并整合原判定标准解读中的内容,提高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其次,坚持实事求是,聚焦重大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和紧迫性,删除机构、人员、制度类等不构成现实危害的情形,解决重大隐患泛化的问题;第三,坚持精准表述,对基层反映较多的部分条款和名词进行精准表述,确保条款规定的唯一性和精准性;第四,坚持跟进吸取事故教训的原则,在修订过程中研究近年来典型煤矿事故,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纳入判定标准;最后,坚持预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新增了预防类条款和惩罚性条款,如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存在重大风险的涉险事故。  

 

新版判定标准的具体修改内容是什么?  

新版判定标准共包含17条,相较于旧版减少了102种情形,降幅达36.8%。其中,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电源组织生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调整了井工煤矿季度产量考核周期,明确了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量限制,以及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的计算方法和限制。同时,删除了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这一情形,增加了关于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人员不计入作业人数的备注,并将原冲击地压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修改。  

 

在煤矿安全监管中,为什么删除了关于三辆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处罚条款?  

删除这一条款主要是考虑到三辆可采期不达标虽然可能导致接续紧张和灾害治理不到位,但其危害主要限于风险阶段,还未形成直接导致事故的现实危害。特别是在一些煤矿只有一产区或一个水平的情况下,工作面停产或限产反而可能加剧安全风险。  

 

关于瓦斯超限作业的修改内容有哪些?  

修改主要包括将原标准中关于瓦斯检查漏检的问题移到了其他重大事故隐患中,并调整了表述范围,明确指出只有在有人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和特殊作业地点(如停工地点恢复施工、航道贯通、爆破作业、动火作业等六种情况)瓦斯检查存在甲烷含量降低(甲减)漏检时,才视为重大隐患。  

 

当前瓦斯超限作业的具体情形是如何规定的?  

修订后的规定直接引用了新规程中的具体条款,明确了5种瓦斯超限作业的具体情形,例如采取回风巷采集工作面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浓度超过1.5%,未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处理的行为。  

 

对于瓦斯排放的规定有何变化?  

对于井下排放瓦斯,原标准规定为未按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此次修订将其改为直接在规章中明确列出具体的排放情形,以避免过度解读,并结合新规程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化。  

 

新增了哪些关于瓦斯高值超限的规定?  

新增规定指出,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导致甲烷浓度达到3%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十分钟的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将这类特殊情况纳入重大隐患范畴,但需注意两点:一是此条款适用于因治理不到位造成的高值超限,不包括因停电、停风等偶然因素导致的超限;二是十分钟是指瓦斯浓度始终保持在3%以上的时间段,而非传感器报警的时间。  

 

针对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的修订内容是什么?  

修订内容包括删除了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使用架线电机车等条款,因为这些情形未直接构成现实威胁,且存在执行难度大、可能导致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同时,整合了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规定,并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未采取区域防护措施以及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调整。  

 

新版判决标准中对安全防护措施有何具体要求?  

新版判决标准直接规定,在揭露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洞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全面有效的安全保障。  

 

在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中,对于一些争议条款是如何进行明确和修改的?  

新版规程针对长期存在争议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比如对起风永久密闭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澄清。同时,针对一些不好界定的情况,如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问题,新版修订将其量化为不足需风量的75%,并删除了对除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以外其他用房地点的要求。此外,还明确了主要通风机升级改造更换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通风系统范围界定为矿井或采区通风系统,而非仅限于工作面通风系统。  

 

对于突出煤层工作面独立回风系统这一条款有何修订内容及理解?关于主要进回风巷的定义有何变化?  

新版标准修改了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独立回风系统的理解,由原先的沿回风航道不能与其他工作面共用改为回风没有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或矿井总回风巷之前的那段回风系统必须独立。主要进回风巷的定义在新版中被明确为总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以确保监管执行时有明确的标准依据。  

 

超层越界开采这一重大隐患情形有何变化及依据?  

超层越界开采的本质内容未变,但表述有所调整,强调了不是自己的资源不应开采,以及虽是自己的资源但必须经过设计或安全论证后方可开采。同时,对于擅自开采安全为主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并指出超层越界开采因其危害较大,如通风紊乱、风量不足、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等问题,被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  

 

新版判定标准中对于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重大隐患有哪些新增和修改?  

新版判定标准新增了4种情形,包括探放水钻孔数量、层位和止水套管不符合规定;钻探物探数据或结论造假;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特别是露天煤矿转为或部分实施井工开采区域);以及受老空水火烧取水威胁的工作面未采取措施。同时,也明确了两种情形,即未查明矿井生产建设范围内主要充水水源和通道,以及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或生产矿井延伸到设计水平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而采取临时措施等。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条款有何修订内容?  

新版规程删除了处理抵押报警未设置专门防冲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等情形,新增了具有现实危险的4种情形,包括冲击地压灾害等级鉴定和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弄虚作假,预警警卫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掘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和强度不符合规定,以及巷道支护不符合要求等。此外,还细化明确了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存在的十种情形,并增加了平行作业的情形。  

 

在新版判定标准中,关于自然发火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这一条变化有哪些具体内容?  

新版判定标准删除了两种情形,一是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二是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无法有效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情形。删除的原因在于这些情形可能不具备现实危险性,且难以统一判定标准。同时,增加了两种情形,即采用灌浆或惰性气体防火时,相关设施未按规定铺设到位,会导致防灭火措施失效。  

 

如果一个矿同时采取了灌浆防火和注惰性气体防火两种措施,但灌浆管路未到达指定地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不属于重大隐患。如果矿井同时采取了灌浆防火和注惰性气体防火两种措施,即使灌浆管路未辐射到灌浆地点,但如果注惰性气体防火符合要求并达到防灭火目的,则不应判定为重大隐患,需要实事求是地对待。  

 

新修订的判定标准中,对于违反规程规定启封火区这一变化是如何规定的?  

新标准将“违反规定起风火炬”修改为“违反规程规定封闭启封火区”,这一变化吸取了安徽淮南谢桥煤矿311瓦斯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并明确了违反规程第278条封闭火区和第284条启封火区的具体规定。  

 

新版判定标准对于采取防火措施的具体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新版判定标准取消了综合防灭火措施的规定,改为只要能有效达到防治效果,可以采取灌浆、注惰性气体或喷洒阻化剂等其中至少一项措施。此外,针对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增加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包括井下出现自然发火征兆时需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以及在封闭火区时必须撤出所有无关人员。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判定标准有哪些主要变化?  

新版判定标准修改完善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目录情形,仅保留使用禁止仅供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中的情形作为重大隐患判定依据。同时,大幅收缩了电气设备失爆的情形,仅明确6种电气设备失爆的具体判定条件,并删除了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交流车及特定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法等不再适用的淘汰工艺。  

 

新版判定标准对于煤矿监控与通信系统有何具体要求?  

新版判定标准整合了原标准关于煤矿监控与通信系统的多种情形,并规定包括低瓦斯矿井在内的所有煤矿,若存在未建立监控与通信系统、篡改数据或传感器失效等情况,均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增加了井工煤矿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要求,并针对露天煤矿边坡监测预警系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建井期间,对于矿井供电系统的标准是如何修改的?  

根据新版规程,建井期间矿井短路贯通后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时,若未形成双回路供电系统,将不再判定为重大隐患,删除了原标准中对此类情况的具体要求。同时,即使矿井拥有双回路供电线路,但如果这些线路取自同一变电站同一母线端,也视为单回路供电,并作为重大隐患进行判定。此外,如果矿井有一回路因故障或检修不能正常运行,且井下仍然组织生产,则同样构成重大隐患。  

 

露天煤矿是否也适用双回路供电的要求?  

露天煤矿不适用双回路供电的要求。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有露天煤矿被要求满足双回路供电条件,但按照新规程的本意,双回路供电系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井工煤矿,因此本次修订已将主体表述改为“生产报警建设矿井和矿井”,表明露天煤矿并不受此条款约束。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以及改扩建煤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新修订的第14条指出,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时,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虽经批准但在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查批准即组织生产,将不再判定为重大隐患。而对于改扩建煤矿,在改扩建区域组织采煤而非生产,并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这些情况均被视为重大隐患,且规定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关于整体承包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哪些调整?  

在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新版标准明确同属一家煤矿企业的单位可以施工井下掘进和井下维修作业,取消了之前对于此类情况的不同执法尺度。同时新增了挂靠转包的情形作为重大隐患,并强调无论何种情况,违规的分包、转包都是禁止的。此外,还删除了关于整体承包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判定条款,并精准表述了整体承包的相关要求,限定于井工煤矿。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有哪些精简和调整?  

新版判定标准删除了一批诸如未配备五名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形,聚焦于现实危害,避免因轻微违规行为而导致重大隐患判定。同时,收缩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如瓦斯检查漏检范围、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要求等,更注重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新增了一批情形,包括架空乘人装置未安设保护或失效仍运行、决定老空区域情况不明盲目作业、违规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焊作业、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锂电池井下充电未在专用硐室进行或未实现超限自动断电功能等,确保更准确地把握重大隐患判定的边界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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