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简介
新发布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强调了对危废贮存设施的严格要求,包括选址、建设和运行等方面。虽然个人未接受官方培训,但基于经验与专家咨询,解读了文件内容,认为其对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危险废物至关重要。讲述者强调了新标准实施的重要性,鼓励大家积极交流探讨,并表示将通过相关群组和公众号分享更多环保及EHS管理信息,感谢听众收看并邀请他们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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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要点
问: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文件是什么,以及它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文件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年版),这个文件在2023年1月20日由生态环境部批准,并将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问:这份文件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份文件的重要性在于它对危险废物贮存做了非常细致和明确的规定,更新后的版本弥补了之前版本中的一些不足,增加了许多重要术语定义、总体要求及具体管理要求,对于企业在危险废物贮存方面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问:新旧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差异和新增内容?
答:新版文件修订了部分术语,如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细化为“储存场”、“储存点”和“储存池”等,并增加了总体要求。旧版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满足,新版则针对性地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比如增加了危险废物贮存点的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完善了选址和建设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并补全了环境应急的相关要求。
问:该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和行业?
答: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时的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同时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问:对于初次接触这个领域的人员,如何有效地学习和理解相关法规要求?
答:建议可以从涉及的相关标准入手,通过学习这些规范性引用文件来系统地了解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包括贮存的所有环节的标识、台账管理以及检测标准等内容,从而实现对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措施的专项深入学习。
问:危险废物的临时存放活动被定义为什么?相容性的概念在危险废物贮存中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的临时存放活动被称为“贮存”,它是指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的行为,这个过程是临时性的,而非永久性处置,如填埋或焚烧。相容性是指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材料存放在一起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也不会发生其他可能对危险废物贮存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这意味着包装物、容器等应符合相容性要求,以保障整个贮存过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问:贮存设施具体包括哪些类型?
答:贮存设施主要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其中,贮存库通常指用于存放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设施;贮存场则是指具有顶棚的半开放式的储存设施,用于存放不易产生粉尘、有害气体等的大宗危险废物;贮存池专用于储存单一类别液体或半固态危险废物,需位于室内或有顶棚覆盖的实体贮存设施;而贮存罐区则是指储存液态危险废物时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相关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问:HJ1259文件中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级别有哪些?
答:根据HJ1259文件,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管理级别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是最低级别,且只有纳入登记管理的单位,其同意生产经营场所内专门用于暂时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才能设置为危废贮存点。
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在生产线附近设置暂存点?
答:无论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的单位,只要是在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内,都可以在生产线上设置暂存点,用于短期内临时存放危险废物以便于快速转移至维C库或维C贮存设施中,但必须确保暂存点的设计和管理满足相关环保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风险。
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如何选择和建造贮存设施?
答: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建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设置贮存场所,并选择合适的类型。例如,可以设置贮存库、贮存池或贮存厂等。
问:如何根据危险废物特性确定贮存场所类型和规模?如何分类储存危险废物以防止环境污染?
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形态、物理化学性质以及环境等因素来确定贮存场所类型和规模。新建、扩建或改建危险废物库时,可能需要重新做环评,并由具备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同时由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最终根据设计因素和环境评价结果确定场所内容。贮存危险废物时应按照废物类别进行分类储存,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和存放,避免不相容废物接触导致环境污染或产生新的有害物质。此外,还需要根据废物形态、物理化学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其污染环境。
问:为何需要对不稳定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
答: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废物,在进行贮存前需经过预处理以确保稳定,以消除环境风险(如产生新物质难以控制)和安全隐患(如爆炸可能引发其他危险废物泄漏)。因此,这类危险废物应当在预处理并稳定后才可进行妥善贮存。
问:重点监管单位在危险废物管理上应采取哪些特殊措施?
答: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进行监控,且环境监控画面应保留三个月。这是因为重点监管单位往往因产生危险废物量大或危险特性突出,所以需要更严格的信息化管理以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风险。
问:注册设施退役时如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并处理剩余危险废物?
答:注册设施退役时,所有者和运营者必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妥善处置剩余危险废物,并对受损设施进行清理消除污染。同时,需进行环保监控,确保清理过程不会造成新的环境污染,若产生污染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支付惩罚性环保措施费用等。
问:在规范打架或者法规打架时,如果不同部门、行业发布的规范出现矛盾,我们依据什么判定效力高低?
答:当不同部门或行业发布的规范存在冲突时,我们主要依据法律效力进行判定。法规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如果法规与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间有矛盾,通常遵循法规优先的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则从地方标准执行。
问:五贮存设施选址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五贮存设施选址需满足生态法规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分区管控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确保不违反红线规定,比如不得在不允许排放重污染物质的区域建设违规贮存设施。此外,集中贮存设施不应建在承担环境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地带,以防环境风险扩大及自然灾害导致大面积污染。
问:为何五贮存设施不应建在水位线以下及法律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地点?
答:建设五贮存设施在水位线以下会从根源上对江河湖泊水库造成污染,因为水体传播污染的程度较强,一旦发生泄漏,污染范围和后果将更为严重。因此,为防止源头污染,这类敏感区域不应建设集中贮存设施。
问:如何根据环评文件确定五贮存设施周边敏感区域的位置?
答:根据环评文件,企业应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五贮存设施厂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敏感性分析,并与第三方报告编制方沟通准确,以解决具体敏感区域的问题。
问:贮存设施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合理存放,如不露天堆放、分区存放以减少不兼容接触和融合产生的污染风险。同时,贮存设施必须采用坚固材料建造,地面、墙面等需防渗漏,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或其他经验证有效的防渗材料,确保与危险废物接触的部分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问:同一设施采用相同防渗防腐措施的意义是什么?
答:同一设施采用相同的防渗防腐措施是为了统一管理,减少环境风险。不同的防御措施可能会因工艺之间、接触位置或存放要求的相容性问题产生额外风险,因此按一个工艺进行统一管理更为清晰、稳妥且能避免意外。
问:贮存设施应如何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如何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设置隔离措施?
答:贮存设施应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包括上锁、指纹锁等技术手段以及规章制度等管理措施。这是通用要求,尤其适用于需要重点关注的贮存库。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隔离措施可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的方式,但目前标准不够明确。企业需要根据危险废物的具体特性判断使用何种隔离方式以确保不产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这一责任在于企业自身管理和风险可接受程度。
问:液体危险废物储存设施的堵截设施设置要求是什么?
答:对于储存液体危险废物的设施,应设置泄漏堵截设施,其最小容积应不小于对应贮存分区最大液体废物容积的十分之一,或按照液体废物总储量的四分之一来设置,取两者较大者。
问:对于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储存库,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储存库需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并确保排气筒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企业在选择气体净化设施时需综合考虑环保与安全风险,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合适的设施。
问:贮存设施运行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运行管理要求包括对应废物类别特性进行核验,定期检查并清理更换破损设施,保证措施完好;建立作业设备和车辆残留危废物清理制度,台账保存好;运营者需建立健全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土壤隐患排查,建立完整的注册设施档案,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行、检测等环节。
问:固态、液态及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储存要求是什么?
答:一般规定,常温常压下不易水解、不易挥发的固态危险废物可分类贮存;其他固态危险废物需装入包装内或输于储存池;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储存。同时强调无组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
问:设施本身应具备哪些管理要求?
答:设施应有完善的资料,包括环境评价、设计、验收和检测等环节,并将这些答案归档记录,以证明其合规性,便于后续突发检查时提供证据。
问:贮存点的环境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贮存点需设置固定的区域和边界,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止泄露的措施,并且必须满足基本的管理要求,确保危险废物不产生环境污染。
问:对于危险废物的储存方式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内,不应直接露天堆放,并根据废物特性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治理措施。
问:环境监测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贮存设施的环境监测应纳入主体设施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相关法规制定检测方案,包括废气、废水(虽无排水,但需防止污染)、土壤等监测,并保存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问:关于贮存点的危险废物数量限制有何规定及其意义?
答:贮存点应及时清运,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三吨。这一规定与刑法中环境污染罪有关,超过三吨可能触犯法律,但建议企业尽量减少现场储存量以降低风险。
问: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废水、废气排放需符合国家标准GB8978以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同时也要执行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和资源管理的规定,噪声也要符合环境标准。
问:应急准备和响应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需要有应急预案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人员、装备、物资,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并根据需要安装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以及在自然天气预警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问:对于已建成设施的整改要求是什么?
答: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已通过环境评价的设施需在2024年1月1日前达到新标准,新建项目则从标准实施日起执行新标准。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和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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