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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东莞沙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警示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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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处坠落

时长:5:55    视频格式:mp4    更新日期:2025-05-07

6.21东莞沙田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警示片简介:

2024年6月21日,东莞市沙田镇一工地发生高空作业平台倾倒事故,致两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6万元。事故原因为设备调试时,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操作,进行不当试验,导致平台倾覆。多方单位因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及作业监督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需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依法处罚,强调安全生产重要性。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事故发生的背景是什么?事故发生时具体发生了什么?  

2024年6月21日,在东莞市沙田镇一个工地内,一台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在调试过程中发生倾倒事故,导致两人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76万元。当天下午,设备租赁公司陈某对涉事设备进行交付前试机时发现严重抖动,随后联系设备销售单位何某报修。何某到达现场维修后,设备故障未解,进而联系设备保养维修单位公司张某进行维修。晚上21时许,张某、何某和陈某一起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在设备进入测试模式后,平台突然倾倒,造成陈某和张某两人坠落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直接原因是张某在操作设备进入测试模式后,未按要求与陈某一同进入工作平台进行深壁试验,违规操作导致设备在无安全限制的状态下运行,最终发生倾倒事故。  

 

对事故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处罚情况如何?  

陈某和张某因安全意识淡薄负事故直接责任人,因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设备销售单位和设备保养维修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导致事故发生,将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设备租赁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也将受到相应调查处理,设备保养维修单位母公司则因风险设计不足和未能切断动力源等问题被建议由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有哪些单位和个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设备销售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何某的安全培训不到位;设备保养维修单位未对设施设备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张某无权进行标定传感器操作且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设备租赁单位未对陈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夜间作业安全制度不健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严格执行门卫安保制度,未能及时制止夜间维修调试作业;设备保养维修单位母公司对测试模式下作业平台动力源的切断设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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