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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新老规定对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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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大工程

时长:1:48:33    视频格式:mp4

更新日期:2024-08-03

住建部37号令相较于2009年的87号文,在微大工程建设管理方面进行了重要修订,其主要变化包括文件规格升级、管理要求的细化及增强责任落实、增设处罚条款等方面。新规定扩大了微大工程的定义范畴,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给予了更多关注,并明确了微大工程及其超大规模项目的管理标准。此外,37号令也赋予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更大的管理灵活性,以便更好地适应地区特定情况。通过实施这些变更,旨在进一步加强微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微大工程的定义、分类以及各参与方的责任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微大工程清单,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新规定还强调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流程,要求施工单位和技术负责人对方案进行审核签字,并建立了监理单位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监管职责。总之,这些更新旨在通过更严格的管理和责任分配机制,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  

视频脑图

         

内容要点

新老微大工程管理文件有何主要区别?  

新老管理文件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件规格提升,从管理办法转变为管理规定,同时转变成部门规章,这反映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微大工程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二是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建设五方主体,尤其是施工监理单位在微大工程管理上的具体要求更为严格,责任落实增强;三是增设了处罚条款,赋予部门规章权限,并通过另发文件(建办字2018 31号文)明确了微大工程及超规模微大工程实施的具体要求,并提高了原有要求。  

 

如何理解微大工程的定义及其范围的变化?  

在新老文件对比中,微大工程的定义发生了微小调整。新文件将“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改为“容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并将“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修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定义也发生变化,即微大工程不再仅限于特定工程类别,而是扩展到了更多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情形。关于微大工程的具体范围,原文件和新文件均列举了七大类别,但在细节上有部分调整,例如将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工程合并为基坑工程,并新增了安挖工程(包含地下暗挖顶管、矿山法、盾构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等。值得注意的是,新版文件规定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补充微大工程管理范围及细则。  

 

什么是新的起重设备安装和拆除工程管理规定?  

新的规定指出,凡起重量在300吨以上或搭设高度在200米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与拆除工作,无论是否在同一项目内进行,都被视为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均需进行专家认证。  

 

脚手架工程的新变化有哪些?  

新规定涉及脚手架工程管理的变化主要有三点:一是提升高度在150米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或操作平台也按此标准管理;二是将分段搭设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从原来的“架体高度”调整为更为精确的“一挑高度”,即每段不超过20米时不属重大工程,反之则需专家论证;三是脚手架工程的文字表述更加科学合理。  

 

拆除工程的具体调整是什么?  

原规定中的爆破拆除、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等内容被删减,仅保留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如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及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暗挖工程如何纳入管理和哪些施工方法属于此类工程?  

暗挖工程作为一个新增类别,所有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均被视为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此外,还新增了关于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的规定,如历史保护建筑的基础隔离切割后整体移位的情况也需要专家论证。  

 

在执行31号文时应特别注意哪些情况?  

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结合当地的实际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例如宁波市规定基坑开挖深度超过4米即为重大工程需专家论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也有更高的要求,以及各地方可能出台更严格的实施细则,应按高标准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在微大工程中扮演的角色有何变化?  

在新的规定中,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详细说明地质条件可能导致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注重点部位并提出确保周边环境和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建设单位不仅要在领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重大工程清单,还需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并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微大工程施工单位,如何确保其专项施工方案得到有效论证与审批?新的《住建部37号令》如何细化施工单位在微大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职责?  

根据第12条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微大工程施工单位需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并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需先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形成两道报审流程,并将所有过程文件留存备查,作为微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第17条,施工单位应严格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并确保项目经理在现场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的联合管理。一旦发现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情况,安全员需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后者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限时整改。此外,施工管理人员还需定期监测和巡视工地,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须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在微大工程中应如何公告、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其重要性?  

第14条指出,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的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这些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工地公示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及时有效告知作业人员风险信息,同时也明确了若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将受到明确的处罚。  

 

新版管理规定对施工方案交底有何具体要求及意义何在?  

新规定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不仅要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还应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三方(交底人、被交底人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这一改变旨在实现责任下沉和跟踪管理,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监管机制。  

 

监理单位在微大工程中应如何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及编制监理细则?  

第18条强调监理单位应结合微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细则。具体而言,监理细则的编制应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完成后开始,针对各部分施工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程序,并确保在伟大工程开工前完成审批。同时,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保持记录完整详尽,以便于全面监控施工过程及快速响应问题。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甚至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严重违规情况。  

 

微大工程验收有哪些新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部令),所有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重大工程,监理单位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确保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验收标志牌公示验收时间和责任人员,与之前仅对特定类型的微大工程(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悬挑架、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立验收挂牌不同,现在只要是需要验收的微大工程都需要设置验收合格牌。  

 

微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重要性及其包含哪些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新要求指出,施工和监理单位均需建立各自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其中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共六项要求;监理单位则需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和整改等五项内容纳入管理档案。两者必须保持一致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伪造资料导致责任不清。此外,监理人员还须掌握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档案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全过程同步建立和更新,避免事后补录,以免影响工程质量和双方责任认定。  

 

建设单位在微大工程管理中的主要法律责任有哪些?  

建设单位在微大工程管理中有以下五种法律责任,每一种都伴随着罚款并可能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一是未按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二是招标文件中未列出本工程涉及的微大工程清单;三是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是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五是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建设单位不仅直接负责项目运行中的质量管理,其不当行为也可能连累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各参与方应密切协作,严格执行规定,有效规避风险。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风险有哪些?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可能导致施工单位面临行政处罚,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如果缺少安全警示标志,不仅会增加工人作业时的安全隐患,还可能触发监管部门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的问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形是如何判断及处罚的?  

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严格监督微大工程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即使相关检查记录做得完善,但如果实际施工与方案不符且未及时整改或调整方案,依然会被认定为违反法规。此违规行为将导致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以及后续修改或未重新组织论证的责任是什么?  

施工单位若未经专家论证即开展施工或仅根据报告自行调整而不采纳专家意见,或虽组织了论证但未按规定修改并重新组织论证,都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此类行为将引发高额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严厉惩罚,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施工单位如何因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而承担法律责任?  

若施工单位未能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私自改变方案内容,即便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人员已尽责监督,仍需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其中,罚款金额明确,涉及暂扣许可证,并且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最不利的处罚条款。  

 

施工单位为何需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履职的职责及其重要性何在?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建筑法》中关于微大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代班制度,确保到场率较高,并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落实。如果项目负责人长时间缺位,甚至忽视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并如何通过日常行为评估是否有效执行监管职责?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并监督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要求整改或下令停工。同时,监理需注重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行为,确保危大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按规审查方案,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方案实施需强制整改或停工。  

 

对于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高压线等特殊区域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面对此类问题,监理必须坚持原则性和强制性,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必要时可采取停工措施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尽管此举看似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负担,但从长远来看,是在维护项目、施工企业和公共利益,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违法施工时,监理该如何行动?  

当面对严重违反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时,监理作为最后的防线,其法律责任是向主管部门报告。若未能履行此义务,尤其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监理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还强调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处罚力度之高,这对于以服务为主的监理而言,意味着更需注重日常工作中的细致执行以避免受到处罚。  

 

为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更为严格?  

安全生产法最初调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而非中介服务机构如监理单位。然而,目前监管部门要求监理遵循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这导致了监理承担了某种程度上的“过度责任”。尽管如此,鉴于社会对监理行业的期待和社会责任的要求,监理仍需依据相关规定加强日常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以应对更高的法律风险和执法门槛。  

 

在遇到工程变更需求时,如何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管理目标的一致性?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或业主方的需求变更(例如将支架搭设高度由80公分调整至95公分),可能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产生挑战。此时,作为监理人员应提前介入并积极推动问题解决,避免因无法迅速调整而影响整体建设目标及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和返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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